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規定》本月起施行
發布時間:
2024-12-16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三章 競爭性采購當事人
第四章 競爭性采購基本程序
第五章 競爭性采購方式和策略
第六章 競爭失利補償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總體要求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應當會同本級紀檢監察、審計監督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重點對競爭性采購方式確定和調整、關鍵指標和準入條件設置、價格上限測算、評審專家抽取等環節進行監管;對于紀檢監察等部門轉辦無確鑿證據、相關事項表述不明確的舉報或者以簡單事由匿名舉報,不暫停采購流程,配合紀檢監察等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競爭性采購當事人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包括在裝備競爭性采購全過程中進行各類評審的專業人員。評審專家對個人評審意見終身負責。
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統一建設和管理覆蓋各專業領域、符合行業需求的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專家庫。
第四章 競爭性采購基本程序
第二十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綜合分析潛在供應商數量和能力、采購金額、采購時限等情況,提出裝備采購項目是否開展競爭性采購、采取何種競爭性采購方式、是否實施競爭失利補償以及補償方式和補償經費安排等建議。因技術路線無法明確、1家供應商承擔技術和進度風險不可控的大型復雜裝備科研項目,需要安排經費支持多家供應商同步開展科研的,還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供應商選擇方案、經費安排標準依據,提出多家供應商同步科研建議。
前款所提建議按照有關程序報批。
第四十二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采購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裝備競爭性采購項目的采購資料,做到裝備競爭性采購活動可追溯、可還原、可倒查,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采購資料自歸檔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購資料包括在采購活動中形成的采購方案、信息發布文件、采購文件、響應文件、評審報告、成交文件、裝備采購合同、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和記錄采購過程的文件資料。實行有限競爭的裝備采購項目,采購資料還應當包括完整的論證材料。
第五章 競爭性采購方式和策略
第四十三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標;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按照采購方案的要求選擇具備國家或者軍隊相關資格、與供應商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業比測機構訂立合同進行比測,比測完成后組織比測機構及時形成比測報告提供評審組織作為裝備競爭性采購評審內容。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比測機構對比測結果終身負責。
第五十三條 技術待優化、狀態不確定的裝備預先研究背景項目、演示驗證項目、預研專項、重大或者復雜的型號研制項目立項批復后,集成建設類訂購項目裝備建設方案批復后,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按照方案擇優、樣機研制(試制)、狀態確定等步驟實行分步競爭。
第六章 競爭失利補償
第五十四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實行競爭失利補償制度,鼓勵和扶持競爭失利方繼續參與后續競爭,維護穩定競爭格局。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應當要求申請補償的供應商擬制補償申請并納入響應文件提交。補償情況在競爭性采購結果公示時發布。
第五十五條 裝備競爭性采購失利補償主要采取項目補償、分包補償、經費補償方式。軍隊裝備采購單位通常選擇1種補償方式,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補償數量和金額不超過1種方式最高值的范圍內,選擇多種補償方式。
有限競爭失利的供應商自愿自籌經費跟研的,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可以與其簽訂跟研協議并允許其具備條件后參與后續競爭。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軍隊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單位、軍隊裝備采購單位及其人員符合相關情形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做出處理。
第五十七條 軍隊裝備采購單位發現采購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按照采購服務機構管理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裝備采購合同已經訂立的,按照裝備采購合同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根據需要可以重新組織采購。
第六十一條 對裝備競爭性采購中,非主觀故意出現偏差失誤,并且符合有關規定明確的容錯情形的,應當給予客觀評價,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問責、免于問責或者從輕、減輕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采購與招標網